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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2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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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1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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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正确答案](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均为有效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以货车为抵押物虽已移转,但未办理登记手续。(4)有效。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5)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合伙织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故银行之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依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三者应按比例平等受偿。第二,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应优先支持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7)能。见《民法通则》第35条及《合伙企业法》第39条之规定。[考点集成]关于合伙制度,个人合伙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合伙人之间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合伙当然可以援引该约定进行追偿,减轻自己的损失。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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