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苏某被交付执行半年后,其家属到县公安局申诉,说苏某被宣判已半年,至今不知关押何处,指责公安机关把人抓走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罪犯执行地点通知罪犯家属,致使家属一直没法探监。县公安局接待人员对苏某家属作了解释,说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的执行地点通知犯人家属并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是监狱的职责。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异议,认为罪犯原来是由公安机关关押的,逮捕后也是由公安机关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为什么公安机关就不负责将犯人的执行地点通知其家属呢?也有部分同志认为,将罪犯被判处的刑期、执行的地点通知罪犯家属应是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的职责,因为判决生效后都是由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有关单位执行的。[问题]本案中,应由哪个机关负责通知罪犯苏某的家属?[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负责通知罪犯家属的职责属于执行机关,不同的刑罚由不同的机关来执行,因此,负责通知罪犯家属的机关也因罪犯所判处刑罚不同而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因此,负责通知这类罪犯家属的机关就是监狱。本案中,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监狱执行刑罚,因此,在苏某被交付执行半年后而没有通知苏某的家属,这是监狱的失职。在罪犯苏某被收监执行刑罚后,监狱就应及时通知罪犯家属。[考点集成]关于罪犯家属的通知机关问题,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二)《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七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被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