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均系某厂青年工人。某日晚三人从电影院出来,见一年轻女子孤身独行,便图谋不轨。三人尾随该女子至偏静处,使用暴力将该女子轮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前三天,被告人陈某因病住院,无法出庭。当时正值严打时期,为了及时打击严重犯罪,该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王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认定被告人陈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问题]本案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因病住院,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使被告人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不利于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当然,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在被告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身体和精神状况允许,可以派人到被告人的住处或医院,进行就地审判,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和最后陈述,尽量保证对整个案件的及时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多种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对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这切实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合理的判决。并且,被告人还享有辩护的权利,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还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在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还可以和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有以上这些权利的行使,都是以被告人出庭参加审判为前提的。如果被告人根本不出庭受审,而是根据案件情况缺席判决,被告人的上述权利就得不到行使,也就很难保证刑事判决的质量。[考点集成]关于缺席判决,应当掌握:(一)当事人应当出庭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