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律师的法律责任执业纪律[案情]律师A某由于收案较少,就到各个法院找法官恳求介绍案子,并对认识的法官悄悄许诺:“介绍来的案子以代理费的20%给介绍费,大案子还可高于这个比例。"于是A某案子接连不断。A某按原来许下的比例付给法官介绍费,大案高于这个比例,标的100万元以上的案子分给法官30%的介绍费。由于案子过多,A某经常几个案子时间冲突,阅卷开庭经常不去,当事人不满意,责问A,A便自吹:“我在底下已做好工作,审判长、院长我都认识,关系很好,我不出庭也没有啥大问题,请放心。"但A代理的不少案子败诉,出现了11个当事人找律师事务所要求退还代理费的情况。当事人并反映A某曾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外钱财共“一万元,还反映A某向委托人要钱向审判人员行贿的事实,都有证据。[问题]A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哪些规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分析]1.A某许诺将案件代理费的2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法官,违反了《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2.A某自吹自己与审判长、院长都认识关系很好,并利用关系承揽业务,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规定即:“律师办案之前和办案过程中不得宣传自己与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3.A某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违反了《规范》第21条规定:“......。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4.《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A某向委托人索要代理费以外的钱财“朋元,违背了上述规定。5.《律师法》第35条第4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宫、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6.对A某所犯的上述1-4项错误,应根据《律师法》第44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给予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②没收违法所得。若A的行贿行为属实,应依据《律师法}第45条规定,给予A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