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某,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A公司与B公司经济纠纷案中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接受委托后,便随意在饭店吃请,要求A公司报销花费,但遭到拒绝,于是丁某心中便有所不满。这时B公司又派人以给丁某的女儿过生日为名,送了1000元现金和一套价值800元高级玩具。丁某对B公司的行为心领神会。到了开庭那天,丁某借口“肚子疼”拒绝出庭,却带着家人出外效游了一天。结果,A公司败诉。[问题]本案中,律师丁某的行为有哪些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之处?对其行为该如何处罚?[新起点分析]1.本案中律师丁某明知B公司是其委托人A公司民事诉讼案的对方当事人,却接受了B公司派人以祝贺其女儿生日为名送的1000元现金和价值800元的玩具,其行为违背了《律师法》第35条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0条的规定,其收受的价值共计1800元的财物应视为违法所得。2.律师丁某因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和非法要求遭拒绝,便怠于职责,开庭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结论]本案中律师丁某具有收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违纪行为,应根据《律师法》第44条的规定,由有关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其违法所得的1800元财物,应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