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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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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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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各自出资5万元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价款15万元。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巳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已。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巳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进与修补。因巳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置。庚古玩店通知巳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巳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巳,巳不同意古玩店的这种做法。丁于2001年11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年3月将该古董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拥有该古董。后辛在庚古玩店看见此古董,方知丁在抵押该古董之前已将该古董卖给了戊。戊于2002年6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和其子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巳要求返还该古董或者支付戊尚未支付的5万元价款。问:1.甲上否是有权出卖该古董?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古董的所权何时转移?3.戊是否权出卖该古董?巳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4.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5.丁能否以该古董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6.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参考答案】1.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古董。但由于其他共有人的追认,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甲擅自出售该古董是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按份共有人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在甲向乙、丙说明已将古董出卖后,乙、丙未表示反对而只是要求分得其应得的款项,实际上是对甲的无权处分和为作出追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和丁的买卖行为有效。2.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但只有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即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古董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3.戊将该丁董卖给巳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当时还未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但巳主观上属于善意,并支付了价款,占有了标的物,属于善意第三人,依善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4.庚古玩店虽然对古董享有留置权,但留置权的行使存在不当之处。《担保法》规定留置财产后,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故古玩店在30日后即处置该古董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5.丁可以将古董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与戊的买卖合同因戊未支付余款,古董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丁仍为该古董的所有人。但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巳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而只能依抵押权的物让代位性就丁出售该古董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丁对戌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的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及其子在所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因为巳基于意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故丁无权要求其返还该古董,戊对丁的债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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