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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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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2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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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但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某往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到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落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问: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法院的错误:(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的机关。(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公安机关错误:(1)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2)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3.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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