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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6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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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80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00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女子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责任。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问: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和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此程序是否正当?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什么?4.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为什么?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这件事情,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于是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的3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得离婚,金某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你是二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件?7.如果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同时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总是作出了裁判。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双方录事人均未上诉。3个月后,金某认为法院对财产的分割不正确,同时发现了何某隐藏了2万元存款的存折一个,该存款为婚姻期间所得。金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此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虽然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何某依然需要出庭;如果何某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2.此程序不正当,因为任何的离婚案件都需要进行调解,未进行调解而直接裁判,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3.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本案中,金某再次遭到殴打,显然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4.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件。因此在原来的案件中,何某是被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被告提起新的离婚诉讼没有进行强制性的限制。也就是说,尽管在原来的案件中,法院裁判不得离婚,而且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这样的限制只是针对原告,而不适用于被告。5.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此时没有发生新的情况、也没有新的理由。6.作为早审法院的法官此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将案件与女子抚养的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结案;调解不成功的,将案件发回重审。7.对于一审判决对财产的分割不服,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进行再审;对于新发现的存折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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