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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6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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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时遇到同村的张某,张顿时起了淫心,要求与李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张拔出水果刀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在强和奸淫行为实施完毕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头部边砍两刀致其重伤,然后急忙逃走。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权)的规定认定为无罪,如果可以,理由是什么?如果不能认定为无罪?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李某的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属于正当防卫,不能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在受到暴力犯罪侵害的情况下,由于防卫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往往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示侵害人伤亡后果。对此,刑法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权行使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即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且尚未结束。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相应的危害结果已经形成的,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危险已经被排除。凡是危险已经被实际排除的,就不能再实施特殊防卫。本案中,张某拔出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在强行奸淫行为实施完毕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头部连砍两刀致其重伤。由于张某强奸的犯罪行为已完毕,李某遭受性侵害的后果亦已形成,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条件已经丧失,李某造成张某重伤,已经不能再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所以,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事后故意加害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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