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本市玻璃制品厂签定了一份货物运输承包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由汽车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玻璃制品厂的产品。同年8月,玻璃制品厂与市百货公司签定了购销8000只玻璃水杯的合同,其中规定由卖方玻璃制品厂将货运到百货商店。后汽车运输公司将这一任务交给了下属第一分队,第一分队又指定由司机武某具体负责运输这批货。同年7月初的一天,武某开车运送该批货物上路,途中行驶到一段下坡路时,武某因吸烟未握好方向盘使汽车撞到路边一个水果摊,当即把摊主柳某撞死,水果摊也被汽车撞烂,汽车随后侧翻,车上8000只玻璃水杯全部破碎。下班制品厂闻讯后向汽车运输公司要求赔偿。柳某之妻也从其单位赶来要汽车运输公司和司机武某赔偿损失。汽车运输公司以其与下属各分队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撞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人身伤亡均由下属各分队自己负责赔偿为由,拒绝了玻璃制品厂与柳某之妻的赔偿要求。玻璃制品厂与柳某之妻于是又找到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队要求赔偿。该队以其与武某在内各司机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撞车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司机本人负责为由,玻璃制品厂与柳某之妻找武某索赔。武某则认为自己为汽车运输公司开车,出了事当然由公司负责,要他赔偿没有理由。问:1、玻璃制品厂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柳某的妻子应向谁要求赔偿?为什么? 2、柳某的妻子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 3、如果货物毁损是因天降暴雨发生泥石流冲击汽车所致,既由不可抗力所致,则玻璃制品厂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请说明理由。 4、如果事件是因武某为躲避迎头违章超车开来的一辆大客车所致,玻璃制品厂与柳某之妻应当向谁索赔?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玻璃制品厂的损失应由汽车运输公司负责赔偿。柳某的妻子也应向汽车运输公司要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虽然汽车运输公司在内部实行了承包,但承包仅为内部的经营方式,汽车运输公司与第一分队签定的承包合同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样第一分队与司机之间的合同亦是如此。因此武某因过失开车给玻璃给玻璃制品厂造成损失,其过失开车行为属经营行为,应由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2、柳某的妻子可以要求汽车运输公司赔偿水果摊的损失,以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玻璃制品厂的损失应当由玻璃制品厂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毁损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所致,则承运人产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玻璃制厂支付了运费,则汽车运输公司应当返还运费。 4、玻璃制品厂与柳基本应向该大客车所属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索赔。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情形属于紧急避险,武某的行为并不无不当,险情由大客车引起,武某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大客车所属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在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受益人汽车运输公司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