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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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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9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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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革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和三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很简易程序。问: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后,采用口头方式通知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通知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当?3.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认为案件比较复杂,因此将案件转达为普通程序,此程序是否正当?4.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决定采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因此决定将案件转为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5.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何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长?6.如果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不定期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再次使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7.如果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当事人以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再审法院决定按照一审程序,仍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参考答案1.碑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的地(A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房屋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2.此程序正当。3.此程序正当。4.此程序不正当。5.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而且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得延长。如果法院在该期间内未能审理完毕,只能转换为普通程序。6.此程序不正当。7.此程序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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