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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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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6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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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2003年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和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拿。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问: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责任?参考答案甲的行为具有避险性质,但是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甲在发生火灾、自己的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情势危急,如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乙倒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发行避险行为。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刑法学上一般认为,不允许避险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而且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方式保全自己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峰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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