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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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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9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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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张某贪污10000元,97年12月又贪污10000元,2005年被发现,那么96年的是否过了追诉时效?解析:未过追诉时效。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本案中虽然刑法修订前后贪污罪的法定刑发生了变化,但是根据此批复,仍然按照97刑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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