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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模拟试卷一套卷四剖析与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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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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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7题75分一、[参考答案与解析]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本案例中,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故A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本案例中最后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1999年9月20日A公司曾派人到B公司要求偿还价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之后在起诉前,A公司未再向B公司提出要求,所以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9月20日计算。根据对第1问的回答,本案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A公司在2001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B公司以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3.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使诉讼时效再次中断。4.B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A公司的价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经过只是使得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权利人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消失。故B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价款。二、[参考答案与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如AB一致同意,且C之继承人愿意,C之继承人可成为合伙人,否则该份额应予分出。2.《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而该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3.《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提单依法可以质押。《担保法解释》第101条规定: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由此,提单质权人不得转质。综上,M公司依法享有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M公司将提单转质给H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H公司不能享有质权,因而也不能优先受偿。4.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金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因而其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主张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依据这样的规定,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前提是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而与一般的财产债权不属于同一品质、种类的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5.运输公司丢失两件货物,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也无权拒付全部运费,但根据前引《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此系法定抵销权,因而X公司可以将货物丢失的损失在运费中扣除,剩余部分应当支付给运输公司。6.《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依此规定,在运输合同情形下,可以有留置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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