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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法院、检察院实行’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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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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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检察院实施“社会服务令”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出台了“社会服务令”措施。例如,某法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单处罚金或被处以免刑、管制的青少年罪犯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可以责令其至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无偿社会公益服务劳动的书面指令。服务令坚持“适当与自愿”原则,由人民法院制作,直接发给被告人。服务场所主要是敬老院、学校等公益福利性单位。服务内容以体力劳动且无偿劳动为主,如为有偿劳动,报酬收入作为捐款处置。服务期间内,必须完成一定的服务次数和时间。又如某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中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思想转变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来代替检控。法院、检察院的“社会服务令”实践被报道后,引起了广泛争议。有人对其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实践缺乏法律依据。[问题]请谈谈你对“社会服务令”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参考答案]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社会服务令”的法律依据的确不够充分。但不可否认,“社会服务令”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合理的。因此应当尽快通过有关立法对“社会服务令”进行规范。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从法律层面上看,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法院、检察院具有发布“社会服务令”的权力。对于被单处罚金或被处以免刑、管制的青少年罪犯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而言,法院责令其到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无偿社会公益服务劳动显然于法无据。尤其是对于检察院而言,检察院发布“社会服务令”还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检察院无权对被不起诉人自行作出处理。可见,如果说法院对已被判处有罪的罪犯发布“社会服务令”还仅仅是于法无据的话,检察院对尚未被判处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发布“社会服务令”就不合法了。2.然而,也应当看到,“社会服务令”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社会服务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我国刑罚严厉,一旦被定罪,则后果严重。社会上的普遍观念也是“一朝做贼,终生为贼”。因此,“社会服务令”的方法既起到了惩戒的作用,又尊重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是向刑罚人道主义边出的可喜一步。 其次,“社会服务令”有助于克服刑罚的一些负面影响。刑罚不是万能的,甚至还会有一些副作用,“一专进去,多能出来”的交叉感染就是其中之一。因此,还需要别的方式辅助它,共同完成对罪犯或违法者的惩罚和改造。就此而言,“社会 服务令”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有助于克服刑罚的一些负面影响。 再次,“社会服务令”有利于对当事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实施社会化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从而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减少和预防当事人重新犯罪。最后,从国际范围来看,在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社会服务令”,而且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还规定了慎用监禁刑、适用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原则。可见,“社会服务令”体现了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发展趋势,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社会服务令”进行研究,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服务令”予以规范,从而使“社会服务令”既合法又合理,真正发挥“社会服务令”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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