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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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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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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解释》分为六个部分,共30个条文。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条可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合同的必要条款对合同的成立有支撑作用。因合同的内容是由要约确定的,因此要约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对一份买卖合同而言,必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价金。按照《公约》没有数量和价金,但有确定数量和价金的方法也可以。第1条对买卖合同而言,当然可以适用。对其他合同就未必了。从hr的角度看,要约的地位及《合同法》第62条的地位提升了。《合同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口头和书面形式以外的行为,可以成立合同。例如:正在工作的售货机,是现物要约,是特殊的书面形式,而投币行为是承诺。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的形式,是混合形式。《合同法解释》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是对《物权法》112条第2款的发展。悬赏广告是书面形式的要约,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作为承诺。成立的合同多为委托合同。悬赏杀人等当然无效。悬,是公开征求;赏,是给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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