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工作中对涉执犯罪案件适时启动刑罚程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是攻克执行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从目前各地法院执行实践看,真正启动涉执犯罪刑事程序的少而又少。笔者对新郑法院的执行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在1500余件案件中,移送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的只有1件,有2件正在相关证据材料准备移送。经过对涉执犯罪案件的深入分析,并调查了解了公安、检察机关对涉执犯罪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看法,我们认为当前涉执犯罪案件刑罚程序启动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执行人员证据意识差在执行过程中不善于保留相关的证据是涉执犯罪刑罚程序启动难的重要原因。在执行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执行人员为执结一起案件多次找被执行人做工作,费尽周折查找财产线索,但是对工作过程却不善于或没有留心用询问笔录,音像资料、让相关人员出具证明等方式记录下来。等到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准备移送公安机关时卷宗中往往缺少基本的证据材料,而许多材料因为时过境迁,根本就无法补充,导致许多本应构成涉执犯罪的案件因为证据不足,难以启动刑罚程序。
二、执行人员对涉执犯罪缺乏应有的了解
许多执行人员只知有涉执犯罪的规定,但对相关的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了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涉执犯罪的行为时还浑然不知,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抽样调查发现,对刑法规定的7个涉执犯罪罪名比较了解的执行人员不足20%,有一大部分执行人员弄不清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涉执犯罪。这也是当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执犯罪案件前期工作准备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按照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涉执犯罪案件为公诉案件,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批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公、检、法三家对涉执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的理解,以及对涉执犯罪案件正式立案侦查的标准,理解和认识很不一致,往往法院认为已经构成涉执犯罪,但公安机关却认为构不成犯罪或不够立案侦查的条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地判断罪与非罪和立案侦查、批准逮捕的标准,致使公、检、法三机关对涉执犯罪认识分岐较大。这也是涉执犯罪刑罚程序启动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对执行人员进行有关涉执犯罪的专项法律知识培训
只有使广大执行人员了解了涉执犯罪的基本知识,才能增强他们的证据意识,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相关情况时能自觉主动地证据材料。刑法规定的涉执犯罪有7个罪名,其中最常用的是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履行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这一犯罪的构成要件、适用条件等作为执行人员必须了然与胸,才能准确地把握工作的方向,有针对性地固定、证据,逐步减少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工作干了不少,卷宗材料一片空白”的现象,为将可能构成涉执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做好必要的前期准备。
二、对重点涉执犯罪案件,由法院执行局统一把关
对被执行人启动刑罚程序既事关案件能否执行,法律尊严能否体现,又直接影响涉案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一定要慎而又慎。鉴于当前基层法院执行局人员专业素质相对偏低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涉执犯罪案件前期工作的质量,尽量避免因准备工作不足造成无法立案侦查的情况出现,对涉执犯罪案件有执行局统一把关,集体研究,加强对承办法官的业务指导,是很有必要的。实践中,可采取选调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集中研究,制定预案的方法,针对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尽量把前期工作做好抓实,为启动刑事程序打好基础。
三、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制定涉执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公检法三家在处理涉执犯罪案件时职责划分等方面可操作性强,具体明确的标准
为减少公检法之间因为对涉执犯罪理解和认识有分歧而产生的互相扯皮,节约诉讼成本,树立法律的尊严,力争使司法活动的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由上级法院协调公检两家,尽快制定关于涉执犯罪可操作性较强的标准,变得现实而又迫切。从基层法院的执行实践来看,涉执犯罪7个罪名中最常用、在启动刑事程序时分歧最大、标准最模糊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而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三个环节中分歧最大的是立案环节,这个环节的问题解决了,在刑事诉讼的批捕、起诉等环节,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分完备,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结合目前学术界对涉执犯罪的有关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这一最常用的涉执犯罪在制定立案标准时可作如下规定:
1、涉执犯罪立案侦查以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处罚措施为前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义务协助人和其他人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构成涉执犯罪,首先其行为就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也有权对其行为进行民事处罚。通过民事处罚及复议程序,法院完全可以查清并确认被处罚人涉执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客观事实,处罚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就是证明被处罚人涉嫌犯罪的很有力的证据。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对当事人的行为,法院没有进行过民事处罚,则可以认定法院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那么构成涉执犯罪当然就无从谈起。因此,将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过民事处罚作为启动涉执犯罪的前置条件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既可以促使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自觉搜集相关的证据,又使公安机关明确了立案侦查的标准。实践中,法院可以将有关民事处罚材料形成完整且相对独立的《处罚卷》移送公安机关,而不必将所有执行卷全部移送,这样可以兼顾启动刑事程序与继续案件的执行。
2、以提供了致使法院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基本证据或线索为立案条件
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许多都被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列入本罪的客观要件,这些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都属情节严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被处罚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人民法院即可依法做出民事处罚,但是,只有当这些行为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时,人民法院方可认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多有被处罚人在被人民法院处罚后,由拒不执行转变为积极配合,未造成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等严重后果的现象,此时自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在处罚后仍不配合法院执行,造成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严重后果时,法院才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因此,法院在移送立案时除了有民事处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该提供当事人在受处罚后仍不履行义务或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相关证据。如果具备了上述这两个条件,公安机关即应正式立案侦查,启动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