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2009年hr刑法理论的一些重要变化,所以最近有关刑法的一些问题在里频繁出现,想得多了,笔者悟出一些东西,跟大家分享下: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很多人在论证不构成犯罪时出现的从该当性如何如何,从违法性如何如何,所以如何如何这样的逻辑本身就是矛盾的。高端否认现有刑法及刑法理论在这几十年解决的问题。比方说,不才提出的问题:为什么扎稻草人就不是杀人的手段;而去砍一个不知是死是活的人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这样的问题很难解释得很清楚,牵扯到一些初始的价值判断。越是初始的概念,判断起来会越模糊,争议会越大,极端的如JohnRawls教授的《正义论》。所幸的是,法,尤其是刑法的稳定性特征本身不允许去作很临界的判断,也就不会去涉及完全说不清的问题,它要有个明确的说法,至少是被普遍接受的价值判断,才能放到法律中去(我同意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实在的法之上一定有个应然的法);否则,这样的法太可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