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一个大龄非法本在职司考幸运者的感言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我,大龄,37岁,已婚,有子牙牙学语,在职工作,非法本,考过四次,真正认真准备2次,今年365分,险过。自2002年首次参加hr,2004年弃考,到2006年,整整5年,我见证了中国hr的整个发展历程,我想告诉司考战友我的司考人生路。我,1993年大学毕业,无名学校医药大专毕业,也同年轻的同志们一样,对于未来无知而迷茫,整整十年一直是一名四处奔走的业务员,曾经辛苦的奔波于白山黑水、黄土高坡、江南水乡,曾经因为等客户而栖身在马路上,曾经为了节省差旅费而住在不见天日的地下旅馆,曾经忍受客户的挑剔与漠视,内中甘苦同道自知。2000年已界而立,立志参加当年的研究生考试,败北,2001年认真准备,仍然败北,2002年再试,幸运通过,同时第一次参加第一届hr,溃不成军,读研期间,准备不足再试,仍不中,2005年,工作后认真准备,344分,2006年,365分,险过。研究生考试参加3次,hr参加4次,我知道没有考过的滋味,我也曾经因为付出那么多的心血而换来失败的结果而痛哭流涕,也曾经感到绝望,我理解那些不幸者的眼泪,我也许仅仅比别人更幸运一点罢了,司考仅仅是一场考试,并不说明你比别人更聪明,更睿智,只是说明,上帝看到了你的努力,上帝也站在了你这一边。曾经无数的好友劝过我,放弃研究生,你已经太老了,你已经远离课堂将近10年,放弃司法,通过又怎样,放弃吧,你也许还有别的路,甚至曾经听到有的人讲,如果3次不过,就不要再考了,放弃吧,那条路也许并不适合你。是的,即便通过了司考,也许我永远也当不了法官、检查官,可能也不适合当律师,司考存在那么多的弊端,甚至还有人说司考是多么的黑暗、不公,多么的不科学,凡此种种,我们可以找出无数的理由,无数的借口,也许你们的理由充分,也许你们的说辞是对的。记得有一次采访张艺谋让他评论奥斯卡的评奖,张说,无论你说奥斯卡的获奖影片如何烂,我们如何不屑于西方人对我们电影的评判,但是,如果美国人将其中任何一个奖项授予当代的任何一个中国导演,他相信,没有一个中国导演会拒绝,如果你能够拒绝奥斯卡授予的奖项,才是真的牛,才有资格对奥斯卡不屑一顾,否则我们没有权力对奥斯卡评头论足。当然,你可以放弃,毕竟仅仅是一次考试,但是如果将司考比作你的人生,你能够放弃吗?如同我们如何抱怨制度的不公,如何抱怨领导的任人唯亲,如何怀才不遇,抱怨、放弃是最容易的事,但是坚持才是艰难与伟大的,抱怨、放弃不是积极的人生态度,只是失败者的借口,如果你不能改变制度本身,不能改变别人,那就勇敢的接受这一切,勇敢的改变你自己,你可以在失败时痛哭流涕,你可以为你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回报而流泪,但是,借用那部苏联老电影《莫斯科不相信眼泪》,我想告诉你,司考不相信眼泪,不相信抱怨,只相信360分,我想依我30多年浅薄的人生经历,人生难道不也是如此吗?永远不要轻言放弃。如果说hr是不公的,那么什么考试是绝对公平的,高考是绝对公平的吗?研究生考试是绝对公平的吗?推而论之,我们国家的财富分配制度是公平的吗?我们的社会对生在西北农民的家庭和生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的孩子能够给予平等的机会吗?美国的社会制度对黑人、墨西哥人是公平的吗?我也曾经历过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年少轻狂的年纪,从来没有绝对的公平,没有绝对的平等,如果你不能改变世界,那就从改变你做起。我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穷乡僻壤,没有一个可以依靠的父母,非法本、大龄的我,能够有资格参加hr,我以为至少我还有在考场搏杀的机会,所有的人在分数面前都是平等的,这已经是一种公平。即使在那么多的失败面前,我仍然认为也许仅仅就差一点点,已经快要触及目标了,每一次参加司考都使我对法律的理解更为深刻了。过于不过,也许并不那么重要,毕竟那仅仅是一次考试,重要的是你要把它当成对你人生的考试,在追求这一目标时,你享受到人生的苦辣酸甜,这才是司考真正的意义。2004年以来,经常上网,从没有发过贴,自知本人才识浅薄,最近才经常上网,看到许多没有通过的考友对于结果的抱怨、愤怒,我能够理解,但是司考不相信眼泪和抱怨,而且,司考仅仅是一次考试,失败了,我们可以从头再来,但是,这并不表明你的人生是失败的,我们可以接受司考的失败,但我们永远不能认同人生的失败。总有一天,上帝会看到你的努力的,相信你自己,你一定能,通过改变你自己而改变世界,而不是通过抱怨而改变世界。祝广大考友2007年司考成功,上帝不会永远站在别人那一边,相信你自己,上帝会站在你那一边。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