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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与题型改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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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方式和题型的选择是国家hr技术环节的重要问题,它决定了预期的考试目标能否在试题中体现出来。所谓考试方式是指考试以何种方式进行,如口头考试还是书面考试、开卷考试还是闭卷考试、一次考试还是二次甚至多次考试等。题型则是指试题的表现方式。以2003年hr为例,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考试,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试卷中,前三张试卷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试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不过,2003年试题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
    关于hr应当采用何种考试方式和题型,法律界形成了如下较为一致的观点:目前采取的一次考试的方法并不科学,无法准确测试出考生的能力;考试次数以两次甚至三次为适当;考试方式既要笔试,也要有口试;在题型上,客观题过多尽管能够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大幅度提高主观题的比例。
    在其他国家中,德国hr分为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口试。笔试通常是解析各种案例,也包括理论方面的考核,分为回家考试和监督考试,具体程序是:考试委员会从考试科目中选择一个问题交给学生,让其回家去做,六个星期内交出,以考查其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回家考试通过后,考生马上参加在监考之下进行的考试,除《六法全书》外,其他任何书籍都不准带入考场。通过监督考试后,学生就可以参加口试了。第二次考试的形式同第一次考试一样,也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但笔试的内容与第一次考试不完全相同。很少涉及理论方面的内容,以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主。
    日本hr分为两次考试和一次口试,其中的第二次考试由两部分闭卷笔试组成,先进行的是短答式试题考试,然后是论文式试题考试,即应试人按考试题目现场完成论述题的考试,考试时可查阅《六法全书》。短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就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主要学科的60道题作出回答。只有在短答式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论文试题考试。它是hr中最关键的一关,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科目包括两道考题,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整个论文考试时间为14小时。hr的最后一关是口试,试题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韩国由于每年参加hr的人数众多,为了拉开层次和分解考试任务,hr分为一个阶段进行,采取分次淘汰制,只有通过前一次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下一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考题分两卷共40道客观题,其中必考科目1卷,占25题:选择科目1卷占15题。第二次考试的考题是每科2-3道主观论述题,考生须笔答应试,考题涉及面广,论述答案要有深度,采取论文形式应答。第三次考试为面试,一般需时10分钟左右,考生须在多位考官面前与其他考生一起讨论和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并展示自己的思维判断、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仪表、气质和形态。
    美国各州律师资格考试采取一次考试的形式,不过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2月和7月,考试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联邦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第二部分是各州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和论文题。
    上述国家的作法中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整个hr分阶段进行,考试方式既有笔试,也有口试或面试;题型不仅有客观题,而且有论文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题型。
    本文在分析了当前考试方法和题型设计上的不足,并充分吸收他人观点和其他国家作法的基础上,认为我国hr在考试方法和题型上应当按照如下模式作出改进;以客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无法如实、准确地测试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但以主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又必然增加评卷的成本,因此题型的确定要与考试方式的确定结合起来考虑;由于我国允许非hr背景的考生参加hr,而目前采取的客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是有利于非hr考生的,因此有必要采取多次考试的模式,即第一次考试针对非hr考生及hr本科毕业生,以客观题为主甚至全部为客观题,出题倾向于知识立意,重点考查考生的法律技能,强调法律的应用,题目全部为主观试题,从而选拔出法律精英;在考试方式上,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引入口试,以当面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并适当考查考生在仪表、气质等方面的素质;两次考试均应当增加题目的综合性与理论性,不主张考查过细的法条。应当允许考生带法律条文入场考试,尽量不考查司法解释的内容。
    据此,本文对我国hr方法和题型的具体改进方案是:1、将hr分成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每年的3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分两天进行;第二次在每年的10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亦分两天进行;2、第一次考试全部为闭卷、笔试、客观题,主要考查应试者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与一般运用能力,面向所有报考者。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方能参加第二次考试;3、在近期内,第二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共同组成,两者的比重为30:70,主观题主要由案例分析题和论文题组成,重点考试应试者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4、在3年之后,第二次考试增加口试,考查其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等,口试在第二次考试中的比重为20%;5、应当允许考生在考试时间带hr管理机构指定的法律汇编书籍入场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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