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刚刚发布的修改后的《国家hr实施办法》加大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试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指出,国家hr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hr保密管理。
与2001年颁布的《国家hr实施办法》相比,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报名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高等院校hr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hr本科毕业并具有hr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hr,取代了之前“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