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星光灯具厂和华福商业公司均系中外合资企业。1991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华福商业公司购买星光灯具厂价值为36万元的灯具。后买方违约,拒不还款,卖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买方同意于同年8月15日前还清全部贷款。8月25日卖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月初安海F电器公司向华福商业公司追索已到期的买卖之债27万元,华福商业公司要求延期一个月还债,安海电器公司同意华福商业公司于9月底前还清债务。此后华福商业公司为了感谢安海电器公司,向其赠送价值2万元的滞销商品,供其分发职工福利。华福商业公司于10月5日还清了所欠27万元货款。10月中旬法院根据星光灯具厂的申请,执行星光灯具厂诉华福商业公司一案,发现华福商业公司亏损严重,账面出现赤字。华福商业公司此时也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问题:1.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该破产案件?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如何处理调解书的执行问题?3.从法律上应如何评价华福商业公司与安海公司之间的赠送行为?为什么?4.本案所交待的单位中,是否有单位在破产程序中应该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什么?二、许兰原系甲县人,于1970年来乙县做小生意。因其无处居住,与乙县吴村A小组经过商议,A小组批给其一块宅基地,许兰则支付了相应的青苗赔偿费。后许兰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同时做个体生意。但许兰一直未取得该块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1995年9月,A小组决定收回该宅基地,在没有取得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A小组村民即组织起来将许兰经营的商品及屋内其他物品非法扣押,并把房屋拆除。许兰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块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问题:1.许兰对该块宅基地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为什么?2.许兰可就其损失获得哪些救济?理由是什么?三、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不佳,故刘某决意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航海电器公司签定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徐某曾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航海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