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写给08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3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是有道理的,只因这一点,这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进步
    在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考试复习思路,一种是急功近利,老想走捷径,找到一本自认为是好的复习参考书便死记硬背;另一种是:注重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悉重要法律条文。我们发现,一些考生多次参见,至今没有考上。有些甚至已考了五次、六次甚至更多次。有的不但没有考取,甚至成绩越考越差。我们认为,这些考生,不单是复习的具体方法存在问题,而且在考试的目的及复习的大方向、大思路方面也存在问题。记得数年前曾有一个考生参加完律师资格考试后,埋怨试题出得太怪、太偏,为此还特地写信到报社,《南方周末》发表了这位考生的来信。记得该考生举了一个例,题目大致内容是这样的:一个20岁的男子看到一个女青年被一个流氓动手企图施暴,那男子抄起一根木棍朝那流氓的头部就是一棍,结果那流氓当场死亡。该男子的行为有五个选择:A,故意杀人罪;B,过失杀人罪;C,故意伤害(致死)罪;D,正当防卫;E,防卫过当。其标准是:A,故意杀人罪。那考生看完标准后仍然百思不得其解:分明是正当防卫,顶多属于防卫过当,但怎么也构不成故意杀人。他怎么也想不通,因而认为考试的试题有故意刁难之嫌。其实,这位考生的心态已经充分反映出其法理功底实在太欠缺了。实际上,这道题目涉及好几个刑法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的基本特征及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别、罪名的正确表述等。那位考生如选择“正当防卫”,说明他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基本特征等理论问题已基本掌握,但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条件没有完全掌握。如果他选择“防卫过当”,则说明其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条件已基本掌握,但对罪名的正确表述没有掌握。只因这一点,很遗憾,他与“真理”擦肩而过——因为防卫过当按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恰恰就是“故意杀人”,防卫过当只是一个量刑的具体情节,其本身并不是罪名。所以,正确是A,故意杀人罪。可见,如果不扎扎实实地弄懂法学基本理论,而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即使背得滚瓜烂熟,甚至即使开卷考试,允许查找法律条文,也未必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考过关。或者进一步讲,即使侥幸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也未必能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其结果可能只是“认字不认法”。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目前我国报考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比起发达国家还是偏松了些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