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考察规律的分析一定要透(一)近年试题朝两个方向快速发展:理论的更加理论,实践的更加实践在05年的中,对理论考察侧重的趋势已经初见端倪,并且占了较往年考试更大的比重。今年,这种趋势不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乌云压阵,不仅明显的反映在卷四上,在前三卷的客观题中也大大加强。理论的更加理论:先来看看卷四。卷四的前面四道案例分析题不再局限于“案”本身,除了考察案情本身牵涉的法条知识点,还在最后一些问题中增加了对相关制度性理论的考察,例如第二道题第6问: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这是对公司法新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考察,表面上好像是考法条,但只有理解了理论,才会懂得问题要让我们回答的到底是什么。卷四后面两道论述题是纯理论问题,都比较晦涩。第一道题涉及依法行政以及诸如信赖保护和程序正义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综合性很强。最后一道题的给出的第一个方向: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涉及罪刑法定的内涵、内在的价值冲突(侧重社会权力本位和侧重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的冲突、刑法规范的不明确性和法律明确性要求的冲突、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冲突)、在我国立法中罪刑法定的体现、罪刑法定与类推、罪刑法定与司法独立(要求司法只服从于法律,避免来自于权力等因素的干扰)等众多理论问题,其背后隐藏的除了与私权自治相区别的点之外,还指向了“权力和权利”这对法学理论的基本关联点,如果这些理论点总结不出来,或许很难让阅卷老师眼前一亮?其次,前三卷客观题的理论性也极大加强。虽然05年已经开始显现这个趋势,但今年进一步加强。比如卷一第9题对制宪权理论的考察: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第10题对宪法制定机关理论的考察: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第14题关于公民资格界定的理论考察: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等等。粗略看一下,今年的理论题能占到前三卷的40%多。实践的更加实践:对于实务的考察多年来一直作为的重要宗旨,在这点上今年仍没有变化,要说亮点和难点就在于要求的程度和考察的方式上,这两方面变化的总体特征是要求程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