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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谈2003年国家司考考题的新变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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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4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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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翘首盼望的考纲终于出台了,但由于考纲的性质,考纲中除对卷四内容有点变化,似乎并无太多新消息。万国学校骆勇校长重点分析司法部公告、认为:这一点是历年考纲的追求,但具体到03年司型则是有可能加大一种新题型的考查力度,即:题干是:以下说法哪些是错误的,题ABCD之间知识点没有关联,于是可以最大限度考查专业知识。第二:“在考试内容及科目上,要突出对应试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骆老师认为:这是知识题型向能力题型转换的要求,对试题更多从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角度去考查归纳性法条知识。要求对以法条为表现的知识要融汇贯通地去掌握。第三:“在考试内容和科目上,要突出对法学理论素养”骆老师认为:落实到题型上,应当是对法条背后的规则,规则背后的理论通说很好把握。而不应该抛开法条独攻理论。第四:“在前三卷会加大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骆老师认为:落实到题型上体现为三种题型变化的可能。①从题干及题肢上加大重点法条的各种说法的干扰性。②增大案例题的比例及复杂疑难度,从而加大理解分析的主观难度。③增大客观题的综合考查难度,提高判断的主观理解及分析要求。总之,一句话,以客观题为形式,但加大主观判断、分析理解的运用能力,对个人理论底蕴要求提高。第五:“卷四增加无标准型的试题”骆老师认为:落实到卷四题型上,将体现为以下3点,①在文书写作中,将改变以答题点为唯一标准的改卷模式,以答题点为标准的分值为主,但无标准分值略有空间,但无标准一定有标准,只是不以答题点为形式,即除了答题点以外还要求答题的格式、答题的逻辑以及答题所体现的法律思维等等。另外,文书写作中会增加自主选择的题型要求,如对判决书改错后,再由考生自定写一份诉状,其中改错部分是有答题点的标准,而诉状的选择及书写则有一定的无答题点的标准要求。②对综合主观案例,除了要求按往年真题直接给出答题点标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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