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刑法学习方法(1)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0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一、应对hr的方法之下或之后介绍,需要仔细研读。换言之,对于书中与其他教材类同的泛泛而论部分,可一目十行、一带而过,而对其中详细讲解的部分或与其他教材不同的部分,应仔细阅读。此外,阅读这种推荐用书适当注意:1.了解该书在疑难、争议问题上的观点、立场。遇到有分歧的问题,以官方推荐用书观点为准,比较稳妥。2.对书中用很大篇幅介绍讲解的问题,应当予以重视。你可以不看讲解的内容,但是你不可以不重视被讲解的问题(或主题)。3.书中在讲解某一方面的基本知识之后,指出的特殊或例外的情况,尤其需要注意掌握。
    (二)提高对刑法条文、制度的综合理解运用能力今后hr的发展趋向是注重测试考生的素质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因此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具有整体的观念,掌握法律条文之间的关联,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况。(1)分则条文之间的竞合。刑法分则在很多场合规定的都是一个罪刑体系,例如,“走私罪”就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基本罪的罪刑体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基本罪的体系;“诈骗罪”实际是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为基本罪的体系,涉及12个具体的诈骗犯罪(8个金融诈骗的犯罪和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这类犯罪孤立地掌握是没有意义的,必须系统掌握。由此推而广之,在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场合下,存在着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为基本罪的罪刑体系,犯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以及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外,要正确认定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必须掌握它们与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等等。要正确处理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必须掌握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致人死亡的界限;要正确认定故意造成财产毁损的案件,必须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危害公共“策动”军警人员叛乱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这意味着,这种情形直接按照该条规定处罚,不需要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2理解刑法的规定、司法判例“背后”涉及的刑法原理、原则,做到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例如,刑法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限制责任能力人、聋哑人应从宽处理,故意罪处罚重于过失罪,累犯从重处罚,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