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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2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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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转化犯是刑法分则中的重点考查内容,需要考生特别记忆。本文现将刑法分则中的转化犯情形总结如下: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参见刑法238条第3款规定)2.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参见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刑法242条第2款规定)4.刑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7条规定)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虐待行为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8条规定)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参见刑法253条第2款规定)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参见刑法267条第2款规定)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参见刑法269条规定)9.挪用特定款物罪转化为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参见刑法384条第2款规定)10.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参见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参见刑法第条规定)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贩卖毒品,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13.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此外,在做题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转化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1.转化犯与吸收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转化犯的本罪与转化罪之间,犯罪构成彼此独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吸收犯的数犯罪行为的构成之间,没有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问题。第二,转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于轻罪,总是轻罪转化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与轻罪之间孰前孰后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重罪也可能发生在前。第三,吸收犯为处断上的一罪,而转化犯为法定的一罪。2.转化犯与结合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在转化犯中,特定的行为具有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与前一犯罪(本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一起,正好填充转化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与转化罪共有部分构成要件要素,表现为甲罪+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乙罪;而在结合犯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构成要件要素一起,组成一个新的犯罪的构成系统,表现为甲罪+乙罪=丙罪。3.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只有一个行为,后者存在一个本罪行为和另一特定不法行为;前者仅在观念上触犯数个罪名,后者在实质上符合数罪构成;前者处断为一罪,后者法定为一罪。4.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实质的数罪而法定为一罪,后者是形式的数罪而实质的一罪;前者中本罪与转化罪虽共有某些构成要件要素但罪质完全不同,后者中加重结果不犯罪构成的性质,犯罪行为的罪质不因加重结果的出现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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