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划明五种证券类犯罪’起刑点’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29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2008年2月4日,被誉为“股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在浙江省丽水市尘埃落定。杭萧钢构公司年仅27岁的证券办原副主任等三名被告人,因内部交易获利4000万元被依法严惩。整治内幕交易、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的非法行为,成为万千股民最迫切的心声,同时也是执法机构肩上义不容辞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有关内容。“情节严重”、“遭受重大损失”没有具体标准不利于打击证券犯罪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活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新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手段和形式也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据介绍,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原有的部分证券、期货犯罪进行了修改,并且增设了新的证券、期货犯罪罪名,为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实施后,其中有些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实际。比如,刑法、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情节严重”、“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没有具体的标准,在执法实践中,不便于依法准确打击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补充规定的制定是对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有关证券、期货犯罪构成的细化,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从而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内幕交易等五种证券及期货犯罪追诉标准划明补充规定规定了五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具体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目前,刑法规定中有十几个罪名涉及证券、期货犯罪,为什么补充规定只对内幕交易等五个罪名的追诉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主要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进行了修改、补充,新增设了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并没有进行修改,但是考虑到2001年的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则,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多次进行内幕交易纳入追诉范围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案,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补充规定一是将内幕交易数额追诉起点规定为买卖证券的成交额累计50万元、买卖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数额累计30万元。“二是增加了有关获利及避免损失的数额标准的规定,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作为追诉标准。”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这是因为从司法实践已经判决的内幕交易案来看,有的进行内幕交易的数额不是很高,但是获利数额比较大。三是对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的应当追诉。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考虑到该罪侵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性利益,所以主要从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以及因背信行为导致股票、债券被终止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等方面规定追诉标准。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在损失数额上规定了150万元的绝对数额标准。“内幕交易等5类证券犯罪追诉标准的重新调整,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这样评价新标准的出台。
    划明五种证券类犯罪“起刑点”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