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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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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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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犯罪论一、犯罪主体问题首先涉及到的犯罪构成的要件问题,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什么样的社会主体、在什么样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行为、侵害了什么样的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利益,即客体)。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一)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方面需要掌握三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可作三分法: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部分,尤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②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八种犯罪十种情况(或说八种严重故意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都包含了两种情况,前者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而不包括轻伤害。后者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种情形;③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等规定的抢劫罪;④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规定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⑤注意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⑥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⑦注意,这里存在一个保安措施问题,即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相关案例]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40000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应几个朋友之邀到酒店吃饭,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年轻人不满,双方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倒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纪某见此情景,害怕承担刑事责任而生外逃的念头。在回家取外逃必备之物的途中,看到一大款模样的人手提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撬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撞倒一水果摊,并当场导致一死两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卖出。2003年3月7日纪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待其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根据案情,请分析纪某上述行为的性质及如何处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还是以三分法为准来掌握:完全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关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应注意:完全无责任能力与完全责任能力在考试中并不十分重要,关键点是注意在完全责任能力与完全无责任能力之间的中间状态——即部分或限制或曰相对责任能力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员:一是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还要注意这样两种人的责任能力有无影响:醉酒的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3、身份犯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特殊身份即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典型的如贪污罪、脱逃罪、刑逼供罪等。(二)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特征:①单位特征——合法性与广泛性;②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③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整体利益;④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注意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几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3、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hr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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