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刑法重点法条分则(3)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法条】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相关法条】《刑法》第93、110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叛逃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第2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应从重处罚。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是特定的,即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3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否则应按偷渡等行为处理。4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叛逃罪与间谍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相关法条】《刑法》第111、311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间谍罪,其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2构成间谍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间谍性质的组织或明知是间谍任务。3自己虽然未实施间谍性质的犯罪活动,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案情时却拒绝提供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即《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4注意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法条】《刑法》第110、282、398、43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境外的非间谍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2注意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性质的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则应构成间谍罪。3注意本罪与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服务的对象是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还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4本罪中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不包括军事秘密在内。如果行为人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5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构成本罪;第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关、组织、人员的构成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的,以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条】《刑法》第107、451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资敌罪。本罪构成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时间上是“战时”;二是行为方式特定,即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何谓“战时”,可以参照《刑法》第451条的规定。2资敌行为实为一种帮助行为,应注意的是,资助者与被资助者之间不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余地,与这种立法模式相似的还有第107条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3注意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界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资助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第107条规定的几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同时,其资助的内容比资敌罪的内容更广泛,不限于提供军用物资与武器装备。4与间谍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前者只限于中国公民;客观方面各有侧重点;时间不同。
    刑法重点法条分则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