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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刑法学考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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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3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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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4年的刑法学试题中,总则部分的考题有21分,分则部分的题目有39分,另外就是卷4的一道案例分析题25分。当然,这种分析本身是带有风险的,或者说是不严谨的,因为刑法学的题目,大多是总则分则相结合的,所以,上面的数字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总则部分。从2004年的题目来看,总则题目涉及的知识点相当分散,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范围、刑事责任年龄、罪过、犯罪停止形态、正当防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量刑、累犯、假释,可以说,总则的每一章几乎都考到了。在分散的同时,总则的题目也针对不同知识点重要称度的不同而做了相应的集中,如在卷2中,犯罪主观要件集中了4分,犯罪的停止形态集中了2分,而在卷4的案例题中,则既有犯罪主观方面的犯意转化的问题,也有犯罪的中止、未遂的问题,从而使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停止形态的分值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通读2004年的试题,并参阅历年试题,我们能够指出总则的绝对重点,诸如犯罪的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态等,但是,却难以说出绝对的非重点!这一点,是刑法总则在刑法学体系中重要性的必然要求。知道了这一点,广大的考生就应当可以明了总则的复习备考策略,即地毯式学习(复习),不放过总则的任何一个知识点(放弃的战略在刑法总则部分是不适用的),同时加强对重点知识的学习。分则部分。2004年的hr对刑法分则的考核,有两个突出的特点需要大家重视:第一,考点相对集中,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盗窃罪就集中了22分的题目,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9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7分,盗窃罪有6分。与此相呼应的是第二个特点,即传统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包括刑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等转化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则题目较少。尽管2004年的刑法分则部分的考题出现了上述两个特点,但是,整体上看,依然没有跳出多年以来,包括早年的律师考试形成的出题思路:第一、通过常见罪名考核刑法总则理论。历来的hr,其对于刑法总则的考核无不借助于刑法分则的常见罪名。事实上,如果不以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为平台,出题者几乎不可能考核刑法总则的理论,如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未遂、中止等问题;但是,如果以刑法分则的非<锩闯鲎茉虻奶饽康幕埃蚴蕴獾哪染突峁螅獠淮蠓纤痉?际哉庵肿矢裥钥际缘奶氐悖虼耍�<锩己诵谭ㄗ茉蚶砺劬褪浅鎏庹弑厝坏难≡瘛>痛说愣裕蠹以诟聪靶谭ǚ衷虻某<锩氖焙颍幸馐兜娜チ底茉虻睦砺邸?第二、分则定罪量刑的特殊问题。对于大路边的知识点,比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头上开枪,导致乙死亡,某丙在公交车上秘密窃取了乘客丁的5000元钱等,大家不用学法律就知道答案。这样的问题hr当然不会考。但是,对于刑法分则里定罪量刑的一些特殊问题,则一直是出题者的偏爱。这样的问题很多,诸如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要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等。第三、强调对刑法分则罪名的归纳综合的能力。hr的考题,由于考核面非常广,同时题量又相对有限,出题者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就必须力争做到一道考题能够考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点。这一点在对刑法分则的考核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2004年卷2的81题,“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再比如2004年卷2的82题,“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A.拐卖儿童罪B.拐骗儿童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绑架罪”这两道考题就是考核了考生对分则罪名的综合归纳的能力。应付这样的题目,就需要考生在平日的复习中有意识的去整理、归纳。当然,上辅导班的学员就会非常轻松,因为辅导老师会帮助大家完成这项工作,同学们需要做的就只是记忆了。第四、考核的越发细致入微。刑法学是一门很精细的学问,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表现的尤其突出。近年的hr,也体现了刑法学的这一特点。如2004年卷2第10题的A选项:“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那么这句话是否正确?实际上这里涉及的罪名是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是,我们的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也就是说走私进口贵重金属的不构成这个罪名。这里“进口”“出口”还是“进出口”就是考点!刑法学考核的细致已经令人叹为观止了!第五、对常见罪名的考核更加深入。虽然出题者总是玩着不让芸芸考生猜到题目的游戏,但是,有些问题是太重要了以至于是不能不考的;当然,在这项出题者与考生的游戏中,考生也能够知道这些问题。于是,出题者只能选择将题目做细、做深,甚至于一些题目需要考生对刑法有良好的感觉!对常见罪名进行有深度的考核,这构成了刑法分则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出题思路。例如2004年对盗窃罪的考核,就是通过考察盗窃罪与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纠葛展开的。这一点又可以提醒我们,在复习刑法分则的时候,对常见罪名要深入、深入再深入的复习。
    2004年刑法学试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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