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刑罚概说
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这是附加刑的特点。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主刑比较
刑罚种类
期限
起算日期
数罪并罚
判决前羁押相抵
附加刑
缓刑考验期
享有的权利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3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可以
—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1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可以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20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可以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
—
判决执行之日
—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
1.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之前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内。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下列情况是不必立即执行的:
a.自首、立功或有其他从轻情节。
b.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c.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或其他容易改造情节。
d.有令人怜悯的情节。
e.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
2.死刑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a.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笔记:第九章刑罚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