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过来人谈05司考特点与实务联系紧密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0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执著:为圆一个法官的梦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朝辉2005年的考试对于每一个考友来说都是一次艰苦的战斗。在9月17日,第一场考试的战斗号角吹响之后,大家已经能从熟悉的不熟悉的考点中嗅到与以往所经历的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不一样的气息。今年考题可用三个字加以概括:“活、新、广”。考得“活”是笔者参加本次hr最深刻的体会。“活”字也预言了“背法条通过考试”时代的终结,在今年的试题中已经难觅直接法条题的踪影,为数不多的几道法条题要么经过考官们精心的伪装,要么选取考生们易忽视的考点考察,比如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后财产分配顺序一题。今年司考的灵活度在第三卷民法卷的体现尤为突出。今年的第三卷让每一个人对民法考试有了全新的认识——原来民法可以这么难。“活”还体现在试题的综合性强方面,比如卷二把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专利侵权放在一起考,卷四把公司法和刑法放在一起考等,诸如此类的题目比比皆是。“活”还活在考题的深度上,许多貌似平静的题目后面往往暗藏陷阱,不小心就会上当。“新”是历来hr必有之特点,而这一次却赋予了“新”更为丰富的内容。一是内容新,这一点在第一卷尤甚。许多从未考过的知识点、新增加的知识点纷纷登上了司考的舞台,比如第一卷国际经济法的国际保理问题、外国人国籍的认定问题等。二是考察角度也焕然一新。今年法制史的考察就不再像往年一样罗列某朝某代的制度让考生们选择,而是加强了法制史的运用分析能力和归纳能力的考察。三是hr越来越贴近时代的步伐。今年银行业搞反洗钱,司考就着重笔墨于破坏金融秩序罪的考察,考洗钱罪,考逃汇罪。随着港澳的回归和与港澳台三地交流的加强,司考就考察与三地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制度。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生于生活,运用于生活,本次hr中也不例外地考了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像第四卷从超市搜查顾客背包事件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可见一斑。“广”亦称本届司考的一个重头戏。每场考试考完都不免要感慨:这个问题也要考啊。法学原本就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此次考试更是把这一特点发挥得淋漓尽致。还是来说说第三卷,今年民法卷堪称变化最大的一卷,打破了往年法“一法独大”的状况,而改为广泛考察知识产权、继承、破产等法律,名副其实地是民商法经济法的综合卷了。综观今年hr“活、新、广”三大特点,作为一名考生,我感觉hr的重点已经分散开来,合同法,担保法等已经和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平分秋色,以往的考察重点已经不是重中之重,而往日的所谓送分题也已经风光不在。一句话,hr是越来越难了。2005年的hr已经预示了司考前进的方向,备战司考已经成为一个辛苦之极、痛苦之极的过程。但是,为了圆一个司考梦,圆一个法官梦,我们依然战斗在考试的前沿,相信,“梅花香自苦寒来”,一定会成功!今年试题有点难武汉大学法学院生彭丽明我刚刚参加完这次hr,对于我来说,从试卷的整体来看,有些偏难,侧重于对基本理论性知识的考察,特别体现在对法学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上。以下对这四份试卷作一简要的评析。对于试卷一,侧重于考察一些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特别体现在国际法条约规定方面,大多数考生忽视了对这方面的复习。对于试卷二,在刑法方面,没有考察大多数考生认为的重难点,比如说差不多每年必考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形态、一些很重要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方面的犯罪),这些方面几乎没有考,反而考了一些最基本的刑法知识,体现了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在行政法方面,绝大多数考生普遍反映偏难,大多数试题不知如何着手,许多题目只有凭感觉填选答案,不知是不是由于行政法的法条过于具有牵连性,对于行政法试题不知有何应对之策?对于试卷三,在民法方面,体现了对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没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很难准确把握好答案。有一些考生认为今年的民法试题比往年的民法试题难度加大,直接的法条题减少了,试题的理论性加强了。在民诉方面,还觉得难度与往年持平,还比较好拿分。对于试卷四,绝大多数考生认为太难了,就案例分析而言,首先问题比较抽象,不知如何着手,需要对案例题目仔细研读,才能把握准题意,进行答题。这往往花去了我们很多时间,再加上有三道大分值的分析论述题等着我们答题,这样从整体上来说,时间绝对不够用,所以在答这三道题时,就不能够进行很好的构思,很仓促的答完题,还有一些考生最后一道论述题来不及做。就这三道分析论述题而言,第一道法律文书题,有许多考生认为只会出法律文书改错题,就没有仔细地翻看法律文书方面的写作要求,在答题时就有些不知所措,不能进行很好的把握,这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生而言,由于与实践接触太少,不能很好的把握这方面的写作,而对于公检法的在职人员,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这反映了在校生和他们的区别;第二道论述题,问题问得比较抽象,不知如何回答,再加上没有很多时间进行仔细的思考,感觉不是很理想;第三道论述题,相比较而言,题目方向比较熟悉,还是比较易着手进行解答,只是时间太少,不能很好发挥出自己的应有水平。
    过来人谈05司考特点与实务联系紧密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