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拨云见日06司考经济法最后冲刺有奇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58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经济法---总是让人一头雾水经济法这布法的特别跟其它不太相通,它就是多杂散乱,多是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还有司法解释和条文数量是非常多的,这在其它几个部门法是最多,而且它的内容很杂,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说它散是涉及到各个理论体系,而且各个法之间互不相干,没有多大的联系,它不像民法、刑法,每一个法是包罗万象,有一个总则分则,一根线可以贯穿始终,但是经济法没有这么一条主线,银行法是银行法,拍卖法是拍卖法,土地是土地法,劳动是劳动法,你每学一个法就有一个基础体系,这也是很多考生提到经济法的时候很难的,特别是复习到最后阶段的时候。
    司考专家传授应对之策经济法中重要法在卷一中的分值根据历年情况,把经济法几十部法进行排列、组合。考虑一下它优先顺序,有几部法是必须作为重点来复习的,第一个是劳动法,劳动法每年分值要占到5?8分,还有第二部是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和土地承包法,这都是重点法条,还有消费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这几块法它的分值一般在5分或者超过5分,另外还有证券法,证券法因为去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把它和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后,证券法条文240条,从内容上看,比公司法条还多,尽管从历年看它的分值,证券法是一般的小法,它的分值相当于公司法的1/5到1/6的分值。围绕热点、法条复习经济法才是王道经济法只有二三十分,不要研究一些经济理论,复杂的东西。他这一部分的考察有一个特点,一般知识针对法条来进行考察,它考的比较浅,你把法条掌握了,法条本身包括一些要点,有时候兼顾法条和法条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注意事项,另外要围绕热点,历年考试中已经形成一种惯例,针对某一部法来讲,出题的人形成了考试的密集区,经常对某一项制度或某几种制度反复考察,形成热点。举几个例子,比如环境法,环境法他虽然从内容上来讲,非常庞杂,从学科讲,它包括污染防治、也包括自然资源的保护两块内容,hr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我们讲环境法就是污染防治法,就这个而言,会导致三种后果,有刑事责任,第二会导致行政责任,一般你环境超标,会导致罚款。土地法、劳动法应考必知土地法、劳动法,这几个大法也有一些相关的热点,土地法中,它有两条主线是必须每年都会考到的,一个是土地法中关于农用地的保护制度,农用低保户制度当然制度很多,耕地的保护,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制,它要有三级政策来审批,还有土地征用问题,农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被征收,列为国有土地这些相关的制度都是对农用地的保护,这些制度是一个考察热点。城市房产法应考必知另外一个热点,城市房产法中所提到的土地划拨制度,划拨制度我们过去四年有三年都考过了,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考,划拨制度每年都是重点。用地人从政府获地有两种方法,一是缴纳土地使用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这种方法在现实比较常见,但是土地的属性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它完全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所以它的流转,包括转让、抵押、出租,政府很少限制,所以它的各种流转的措施,实际上在民法中调整比较多,而划拨土地比较有特色,划拨土地是专拨专用,什么人能够取得划拨土地,划拨土地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每一个政策都有政府限制,划拨土地是属于经济法、有政府来干预这么一个特色,所以在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而言,划拨土地反而是历年考察的热点,划拨土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我们把它归结为四个要素,不是什么人有划拨土地都能转让的,考生在教材上认为说,政府或者军队我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我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转让是不对的。90年国务院出台一个政策,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在土地法颁布之前,那个时候我们国家没有有偿使用概念,在那个情况下,公司、个人才能使用土地。如果是政府取得划拨土地,政府搬迁了,搬到新区了,这时候你的划拨土地只能由政府收回,而且划拨土地还有其他的要素,你要划拨转让的话,必须要把所得的收益相当一部分和政府上缴给政府,只要是划拨土地,你只要转让、抵押、出租必须经过政府批准,而且光地,没有建筑物的话这种情况下,划拨土地绝对不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的,这些特殊的规则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完全不同,这是一个经常考的热点,讲它转上的几个要素。产品质量法必知产品质量法里边,有一个特殊的规则,比如说经常有考生把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这两个概念混了,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合同关系,是与合同的原理。商品质量出现问题了,购买者、消费者是没有什么选择权的,我们要把它和产品质量、产品责任搞混产品责任它是特定的概念,它是指产品有了缺陷之后,而这种缺陷又导致了财产,你这个商品本身之外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产品责任在法律定性上是侵权关系,产品责任的情况下,它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则,这几个特殊的规则是历年考察的热点,它一旦定性为侵权关系,生产商要承担严格责任,也就是除了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的意外情况你可以免责,不考虑生产商是不是有过错,都有承担责任。一旦涉及到侵权关系,生产商有过错责任。第三,一旦定性为是侵权关系,产品责任,消费者才有了选择权,这两种权利的诉讼时效不一样,产品质量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消费者必须在一年内进行起诉,但是侵权关系,产品责任制度这种情况下,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这两个概念有很多考生容易搞混,而这个考点经常在这一部分考察到。大致上就是这样,经济法这一块,我们第一个要抓住重点法条进行复习,第二个抓住历年考察的热点进行复习,这样可以节约时间,提高复习的效率,增加hr中获胜的砝码。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