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hr办公室公告 通过国家hr的应试人员如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部国家hr办公室发出公告指出,“达到2005年国家hr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hr的应试人员,应自2005年12月1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审核材料。”根据公告,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先期办理本人报名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申请人应自2005年11月2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hr成绩合格人员,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公告强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5年国家hr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一)本年度国家hr成绩通知书;(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公告指出,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