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职业资格就意味着从事法律工作的必迈门槛,学习专业知识并不能直接入行从事法律工作,这条经营之路的终点早已提前被设定好,你需要的只是如何分析、投资、规划,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司考背景透析苦战司考人憔悴,其间酸甜谁人知。世人无知哂相向,无奈横眉冷对之。履试履败又如何,执著追求为中华。只叹年岁不我待,回首一切成蹉跎。
——网友小诗
2000年,应该是所有hr的新生们感到最为兴奋的一年。在这一年,当律师资格考试最后一场的交卷铃声响起的时候,持续了15年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寿终正寝,完成了她最后的历史使命。此后,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全新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hr”。这项制度的施行,使得hr和对法律有浓厚兴趣的非hr站在了同一个起点上。以前你说别人有关系、有背景、有后台,能进法院、检察院、律所,现在不同了,想当法官、检察官、律师?好,请先参加hr。三年一晃过去了,入学时的激情已经随着日子慢慢褪去。大三的你该开始想严肃的前途问题了,实习如何安排?毕业论文选什么题目?考研么?工作么?但无论你作出什么样的选择,司考都是一道你终将不能回避的门槛。除非——放弃专业、放弃爱好。
必须明确的概念:“一试圆四梦”
法学上有一个概念“渊源”,它有两种分类:实质的渊源和形式上的渊源。在这里我们做一个不恰当但很形象的比喻,律师资格考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统一hr的“渊源”,这种渊源性体现为试题体系和风格的沿袭,而这也是我们每一个要参加司考的人最为关注的话题。因此说司考,不得不说律考。1986年9月27日、28日,我国首次举办了律师资格考试,当年共2.9万人报名,1134人成绩合格。截至到最后一届,共有150万人参加了这项公开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从原来的两年一考到后来的一年一考,定在每年的十月。参加的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公民。那时候的律考是可以允许在校的大学生报名参加考试的。所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经过一年的实习可以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一名纯粹的法律应用者。与此相反的是,进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人,如法院、检察院,则不需要如此严格的准入条件,他们通过系统内部的法官、检察官考试,或者按照工龄的长短而成为一名法律裁判者。如此以来,造成了同为法律工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在选拔过程中的不平衡与脱节,相同职业的三个分支各走各门。在这样的情况下,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两法的修正案。修正案在附则里作出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hr制度”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也作出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hr。”这三部法律的修改及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国家统一hr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于是,大学毕业生今后要想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首先必须通过国家hr,可谓“一试圆四梦”。参加hr,成为了从事法律工作的最主要、最重要的途径。首届统一hr在2001年3月30、31举行,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司法制度保留下来。
必须了解的数据:谁在和你竞争?2002年首届司考的合格分数线为240分,放宽地区为235分四张卷子分摊到的平均分数为60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司考也是“60分万岁”?司考的分数线每年都没有一个固定的数字,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分数线的确定,涉及到用人部门对hr人才的需求,涉及到法、检、司三机关,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hr实施办法》中规定,每年确定数额时,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协商,以大于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需求量为准确定出录取数额,划定合格分数线。那么如此以来,其实分数线的确定是由所有的考生共同来决定的。大家都考的高,分数线自然就会高。但以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参加司考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分数线应该会被保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再加上理论测试的分量加大,对与在校的学生来讲是一个不小的优势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①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间: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考生所在地(市)司法局;③申请需要的材料: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提交本年度国家hr成绩通知书、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证书效力:司法部统一编号,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⑤不予颁发证书的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hr处理的;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⑥复议: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