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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想说爱你不容易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4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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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先生曾感慨过,中国的改革,有时慢得让你着急,有时又快得让你来不及!刚刚结束的国家hr,作为我国司法从业人员遴选制度的一件大事,大概便是江老先生所说的这种“快得让人来不及”的改革。去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之后,根据这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欲取得律师资格者要实行统一的hr,所以司法部和“两院”就此联合发出公告,取消了2001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并定于2002年1月举行(后改为3月底进行)。该公告之突然,让人们根本没有反应的余地,以至于在北京,有不少人都是在原律师资格考试报名地点的三十三中门前才获悉的。随后,在各家媒体、网站上,有关hr的话题骤然升温,各种各样的传言、解释散布其间。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怎么考?考什么?谁有资格参考等问题让一些媒体炒得不亦乐乎,一时间人心惶惶。最后,权威说法才千呼万唤始出来。对于实施国家hr,我的看法主要有两点,一是非常好,二是有点急。但我觉得这充其量不过是个时间问题,慢慢会好的,所以并没参与任何讨论,也不想进行任何评论。然而,考试结束后,我却听到了太多对己追悔、对考试内容赞扬的声音,尤其是在一些媒体上,声音只有一种。对于一种事物,尤其是尚不很成熟的事物,如果大家的看法太统一、声音太一致,我就会有一种不祥之感。况且,我所赞许的是改革后的司法从业人员遴选制度,对于本次hr的内容及其前身——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我是颇有微词的,因此我觉得实在有必要站出来说上几句。
    第一,题目的个性化太强。这当然和我们的命题方式有密切关系。据我了解,我们的hr和过去的律考命题方式基本上都是以分配的方式将命题任务交给一些知名高校的有关法学专家,由他们出几十道题(这个数据直接来自于一参与命题的老师),然后再由有关部门在此范围内差额选择。由于术业有专攻,每个专家都有自己不同的研究领域和学术兴趣,并且又存在着自己的“一家之言”,所以不可避免的就出现了所出题目的个性化问题。由于对有关专家的个性化陈述和学术观点较有了解,所以对本次hr的一些题目,我看后便会心的笑了,因为我仿佛是见到了命题者本人,他正在向我提起这么个他经常提起的问题似的。有个性一般来说是件好事,但也要看是放在什么地方。我们的hr是国家统一hr,不是个性hr,是国家的考试,不是某个专家学者的考试。因此,学者出题应该尽量避其个性,取其共性才是。为什么这样?道理很简单。比如我经常接触某专家的学说,我答他出的题目时就觉得容易得多,得分也自然多。然而,这对于其他参考人员就是不公平的。反之,也自然会存在对我不公平的问题。这样考试作为遴选手段的意义也就淡化了。
    第二,有关题目的答案存在不唯一性。这和个性化研究或者说门派观点有密切联系,但也和专家命题的严谨性不无瓜葛。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三第十九题,就是一个典型的纰漏。原题是这样的:下列选项,哪项是我国现行法规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A 广播电视B 国内商业C 对外贸易D 邮电通信根据当时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三)邮电通信;(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的规定,显然应该是全选的,但遗憾的是这是个单选题。这么明显的纰漏的出现实在是太不应该,让考生如何答是好呢?!无独有偶,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三第三十九题是这样问的: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某内衣专卖店注册了“活得好”商标,该商标的性质属于哪一类商标?A 服务商标B 证明商标C 销售商标D 制造商标这是个单选题,答案给的是C 销售商标。这个答案显然是有些想当然了。也可能是命题专家自己的观点。而事实上,熟悉商标法的人一看选项就会把C和D选项排除在外。因为注册商标通常只有这么四种分类,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关于这一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显然,答案应该是A服务商标才对,但给出的却是另外的答案,这样的答案实在缺乏唯一性,或者更严格的说根本就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实在有些拿参考人员开涮。越熟悉你就越做错题,不怎么熟悉的就盯着A和C一个劲的犯犹豫了,越是对商标法没什么了解的保准能够做对题,因为,很显然C是个随便就可以猜到的选项。所以对历年通过律考的人数及其学历的统计数据进行比较后,有人得出了高学历低通过的规律,在这里似乎也可以找到点解释。
    第三,与往年题目的雷同性。往年题目之间是否存在较严重的雷同性,我没有进行过考证,不敢妄下断言,但对今年的首次hr,由于笔者也是参考者之一,所以敢负责的说,今年的考题中至少有两道是上次律师资格考试刚刚考过的原题。其中有这样一道题,笔者记忆犹新,因为这道题我漏选了。该题在今年hr中的卷一出现。而这道题也同样出现在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一第七十题,题目是这样的: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A 美国仲裁协会B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 国际商会仲裁院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答案是C和D两个选项。
    第四,试卷本身题目的重复性。这个问题在今年hr试卷中表现的比较突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同样的题干在不同卷面上出现。卷三上有一个选择题的题干被搬到卷四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再现,虽然内容有所丰富,但问题多有重复,让人一看便知是同一人出的题目,实在有失水平。令人不觉生疑,时间紧迫乎?偷懒乎?滥竽充数乎?二)、相似的问题出现在同一卷面上。笔者有这种感觉,但由于手头没今年的试题,没法举出实例,只能打个比方。比如说,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对其姓名做了处理,其中一家媒体在报道中写道当事人的姓名为潘金?w,而另一家媒体则在自己的报道中把当事人的姓名写为潘?w莲,两篇报道都读过后,当事人的名字叫什么一定不会再是什么秘密了。同样在试卷上,有个别问题一时拿不准,拿两个题目一比对,答案便出来了。
    还五,题目本身的不严谨性。有一道不定向选择题我印象深刻,这道题很有代表性。我在答此题时,先读题干,是个案例,条件挺多,但都较隐蔽,读完题后,该题要问什么,我心里已有了七、八成把握,可一看问题真有种大炮打苍蝇的感觉,虎头蛇尾的,甚至可说是驴唇不对马嘴。看过该题,对其出处实在不知该做何解释,是专家的问题吗?不太像。倒是有些怀疑可能是有关人员对原题进行了改动,但由于疏忽只删改了选项而没有修改题干。
    第六,题型结构缺乏合理性。这是针对今年hr最后一卷的最后一个问题而言的。这道题是司法文书写作题,要求根据所给条件写一个公诉状。这样的题型我认为根本就不该出现在三考合一后的统一hr中。很浅显的道理,今年是公诉状,想要做检察官的人肯定高兴(不过,也不绝对,我已经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检察官的忏悔);明年是判决书,想要做法官的人又该乐了;后年是起诉书或答辩状什么的,想做律师的人又会自以为得计,事实上,这样真有点轮盘赌的味道,就看谁点儿背了。我的看法是,既然是统一hr,就应该考共同性特征较明显的问题,司法文书写作这类业务性较强的问题应该根据hr合格者自己选择的从业方向做进一步的培训,不然不仅考不出什么水平,而且也对三方都显得不够公平。
    以上是我对于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和首次统一hr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看法。另外,我还想提几点建议。一)、在命题上,加强沟通,充分论证,变现在的专家书斋式命题为专家组综合讨论命题。考题中,结构不严谨,题目重复,答案不唯一等等问题通过专家的充分论证和沟通交流,应该是可以避免的。二)、在指定教材的编写上,尽量组织有关专家组统一编写,而不是搞成有关专家的个人著述(值得说明的是,我对一些学者的学术个性是非常钦佩的,但就hr指定教材的编写上,笔者却不能苟同以其学术个性为指挥棒)。看看过去几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的指定教材,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一些专家单独完成的个人著述,并且已经有了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势头,今年是这位专家,明年又换成了别的专家。这是全国统一hr,不是专家们传经布道、展示个性的舞台,无论你是谁,多有建树,只要参与进来就要抹杀自己的个性、自己的门派之见。可现在,我们这方面显然做得还很不到位。三)、考试过后把试题及答案在《法制日报》等媒体上及时进行公布,接受全社会的检验。我一直搞不懂,考都考过了还搞得神秘兮兮的做什么。应该说,自打考场上监考人员提示道“请各位监督,下面开始拆封试卷”,然后打开装有试卷的牛皮纸袋的那一刻起,关于hr的试题便不应该再有什么秘密可言了。可是,为什么不敢拿出来让大家评评点点呢?这个对一些真正想搞明白一些题目就里的考生是大有裨益的,对于一般的考生来说,也可以通过评估成绩做到心中有数,早做打算啊。不管怎样,hr终于迈出了她稚嫩的第一步,尽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但单凭这一壮举,我们就该认可她的成功。相信她会逐渐成熟起来,也希望她尽快成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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