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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验交流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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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87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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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态上:要有狭路相逢勇者胜的亮剑精神。
    hr是通过率很低、高难度的考试,越来越加强对法律的理论深度和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查,堪称“全国第一大考”。面对如此强劲的对手,是选择妥协?逃避?还是敢于亮剑?
    正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要想通过hr,首先我们必须有坚定的信念、必胜的决心。“古代剑客们在与对手狭路相逢时,无论对手有多么强大,就算对方是天下第一剑客,明知不敌,也要亮出自已的宝剑,即使倒在对方的剑下也虽败犹荣,这就是亮剑精神。”只有抱着必胜的信念,有敢于亮剑的精神,在复习hr的时候才能全身心投入进去。才有可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二、战术上:要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hr是规律性很强的职业考试,其题型、重点学科、重点内容在经历了若干年的不断完善,已近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对于这些规律我们必须掌握
    1、“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重者恒重,轻者恒轻”这个特点从02年司法资格考试以来一直是我们考查的一个特点。重要的永远是重要的,不是很重要的永远不可能重点。hr题量很大,前三卷要考300道选择题,考核范围广,涉及有14个部门法。但这些科目并不是平起平坐,而是主次分明。但是,并不是说不重要的内容就一点都不去涉及。在非重点内容中也有一些零零散散很重点的点,我们对这些点也应该掌握。
    2、注重学科之间的融通和比较。
    “融通”从这个角度上说,实际上是考察的内容更加广泛、全面所致,比如07年卷三第36题。这道单选题虽然只有一分但是却考了涉外民事诉讼的司法豁免、涉外协议管辖、涉外期间、涉外送达。一道题考了若干个制度,每个选项都涉及到一个制度。这就导致了考生若有一个制度不是很清楚都有可能导致这道题做错了。“比较”是hr在能力上的更高要求,在比较、归纳方面要下足功夫,摒弃各个部门法之间条块分割,互不相干的惯性思维,建立联系的观念。如07年卷三第82题。这道题用告示这个特殊的程序要求点把几个看上去不太‘搭界‘的程序放到一个题里考。把特别程序里除了选民资格没有涉及以外其余的三个都涉及到了。另外,还搭着考了一个公示催告。
    3、注重对新的司法解释和热点问题的考查。
    新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作为hr这种难度较大的职业考试,拉开考生分数档次的重要内容,也符合“与时俱进”的精神。热点问题一般是学术界、司法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例如证据问题是近年来大家研究的热点问题,hr考察有关证据内容的大大增加,作为最新研究成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受到命题人的特别青睐。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每年大纲的变化部分、现实中法治热点问题一定要注意,并把相关的知识点吃透弄懂,只有这样才能在hr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方法上:要有正确的学习方法。
    1、重法理。学习法律知识如果只知法条,不懂法理,就不可能学会用法的基本精神去融会贯通。所以,在复习hr是应该特别注意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等最为基础的法理性内容进行反复研读,加强理论基础。只有把最基本的知识弄懂、弄透,在获得了比较扎实的理论支撑之后,对于法条的记忆就不再是难题。因为此时当你在记忆某个法条时,你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甚至还会知道不能不这样规定的理由。如此学习,其效果自然会事半功倍,学习的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2、熟法条。对于法律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就是考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法条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使用中疑难的常见问题的解释,。因此,熟悉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应对hr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3、研真题。hr经过不断完善已经成为比较规范、规律性强的职业考试,其题型、重点学科、重点内容已相对固定,此分析法是最直接、有效、最具体的分析hr重点的方法。
    4、多练习。有针对性的多做练习,是我们检验对理论知识掌握程度最好的方法,也是我们发现不足之处最有效的方法。在我们学习的过程中对于一些知识点可是看一眼就过去了,不太注意。这时如果有题做一下,就会印象深一些,考试时就能够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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