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省旅游局了解到,《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正式出台。今后,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最高可罚1万元。 导游兜售物品最高罚1万 导游人员首次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处1000元罚款;经处罚再次违反规定,处1万元罚款。 导游首次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2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处1.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引发严重纠纷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旅行社不能保证游客安全要受罚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财物安全,致使旅游者财物丢失或损毁,由旅游hr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最高处30天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5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景点套票价格不得高于门票总和 套票或联票价格高于各个相关景点门票总和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单独旅游点未设置单一门票,仅设套票或联票,且强制旅游者购买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饭店服务不达标将受罚 星级饭店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清洁卫生或服务与管理制度不能达到所定星级标准的,旅游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服务项目不能达到所定星级标准的,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服务质量不能达到所定星级标准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另外,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使用有关星级称谓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