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出门旅游最怕被导游拉去强行购物。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的《广州市旅游条例》为此专门作出规定:导游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时间强行安排旅游者购物。此外,《条例》规定,旅游者也不得强迫导游人员陪酒、陪唱。变更服务要征求书面同意目前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些不规范的行为往往引发旅游者的投诉和不愉快。对此,《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向公众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旅游,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不得强行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付费活动。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者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出团的;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意外增加服务项目需要收取费用的;变更或者调整合同约定和旅游项目和服务标准的。《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旅游者,不得为旅游者提供安排住宿等有偿服务。 旅行社不得向委派出团的导游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旅游区减景点应降价 对于旅游者的行为,《条例》也进行了规范。如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接受导游服务时,不得强迫导游人员陪酒、陪唱;不得以猥亵言语骚扰导游人员和有损导游人员人格尊严的其他行为。 旅游安全问题成为《条例》关注的一个重点。《条例》规定,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接待旅客住宿的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护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旅客住宿的房间安装房门防盗装置;在经营单位内部的公共区域安装安全监控设施;在可能损害旅客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场所设置相关警示牌;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条例》还规定,旅游区因特殊原因缩小游览范围或者减少景点的,应当在售票前明示或者降低门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