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的意识形态,是有神论的宇宙观。它是特定社会阶段普遍存在的历史文化现象。宗教产生之后,发展为有组织的人为宗教,就成了具有崇拜对象、宗教教义、宗教组织、宗教场所、宗教信徒、清规戒律和祭仪制度等客观存在的相信、崇拜和传播特殊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实体。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思维产生以后,在对自然现象和人类本身的现象无法作出科学解释时,就将其超自然、超人类地神灵化,并加以崇拜,辅之以仪式,形成了原始宗教。原始宗教是多神教,崇拜自然万物。由此可见,原始宗教的崇拜和信仰产生于自然的、认识的和心理的原因,尚无严格的组织形式,信仰者之间是平等的,其目的主要是祈求避灾降福和逢凶化吉。在阶级社会里普遍存在有组织的宗教。中世纪的欧洲,宗教势力膨胀发展,神学垄断一切。但是中国封建社会跟西欧不同,宗教始终从属于政治并为之服务,作为教化手段称之为“神道设教”。从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开始,特别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科学技术得到了发展,人对自然的认识有了提高,宗教信仰从对上帝崇拜向个人道德修养转化,出现了世俗化倾向。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有神论本质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除了发展经济文化这条根本途径外,既要积极引导宗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需要在全社会正面进行无神论教育。(一)概况当前世界宗教主要有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称世界三大宗教。当代中国主要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称中国四大宗教。佛教两汉之际传人中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从唐代传人中国起,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基督教三派从明清以来,特别是鸦片战争后有了较广泛的传播;道教自东汉中期以后产生,也有将近2000年历史。汉族始终没有一个为全民族每个成员都必须信仰的民族宗教。佛教传人中国后,到隋唐以后开始“汉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形成了汉地佛教,并对中国的汉族文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道教虽然是汉族本土宗教,也只是一部分汉族人信仰。世界宗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也就是罗马公教与新教,都在一定范围内有汉族人信仰。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状况:伊斯兰教,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10个民族几乎全民信仰。其中回族从产生之时起就信仰伊斯兰教;维吾尔族是后来皈(gui)依伊斯兰教的。藏传佛教,大致上是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等地,主要有藏族,其次为蒙古族、门巴族、土族和裕固族等族信仰;纳西、怒、羌、普米、锡伯、鄂伦春、达斡尔等接近藏蒙等族的少数民族中也有少部分人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傣族全民信仰,德昂、阿昌、布朗、拉祜、佤族等部分人信仰。大乘佛教,除汉族外,白族、壮族、布依族、侗族、畲族、纳西族、彝族、羌族、仫佬族、满族、朝鲜族等也有部分信徒。基督教中,信仰东正教主要的是俄罗斯族,以及少部分蒙古族、达斡尔族和鄂伦春族等。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的传教士对20多个民族的人民进行了传教,在这些民族中以云南怒江怒族和傈僳族信仰者所占比例较大。在近现代中国的南方许多接近汉族的少数民族中,都将道教的信仰内容纳入本族的宗教信仰之中,将道教的神作为主宰神来崇拜。如白族崇拜玉皇大帝,瑶族信仰三清尊神,壮、侗、苗、仫佬、毛南、纳西、羌族等民族中也有对道教的传播和信仰。此外,很多少数民族还保留着原始的宗教信仰。(二)中国宗教信仰的特点第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但又是一个无国教的国家。第二,具有浓厚伦理道德色彩。中国的宗教都强调立功德、行善事、孝亲忠君、保护生灵等伦理道德,这符合古代中国以儒家学说为主导思想、以伦理纲常为治国之本的国情。第三,就全国总体而言,中国宗教置于政权之下、儒家思想之后,只是一种信仰性的干预力量,而不是凌驾于政权之上的指令性社会统治力量。第四,汉族在历史上受儒家思想影响,在宗教信仰上具有明显的务实特点,信奉多教多神。第五.中国宗教具有显著的民族性。第六,具有多元性。历史上统治者对宗教多采取“兼容并蓄”态度,外来宗教传人后都要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只有地方化、民族化、中国化,才能在中国扎根。从先秦到清代,中国大地出现过多种类型的信仰和崇拜,即使是在佛教、道教为主流不息朝代,其他宗教也同时并存,互相融合。这种宗教信仰的多元性,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民族成分的多元性和地域分布的广阔性;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文化“兼容并蓄”的特点。中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数虽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字不小。当前,信教总人数为1亿左右。针对上述国情,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以立法形式将宗教信仰自由写进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规范了宗教信仰方面的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宗教与国家社会之间、中国宗教与国外宗教之间的三方面的关系:第一,公民有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第三,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其实质就是将宗教信仰问题变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变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尤其是现阶段宗教工作不是如何去促使宗教的消亡,而是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事业上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背离这一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