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0日刘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协议书》上签字,按合同规定缴纳34900元旅游费,旅游协议规定3月20日组团出游。1999年1月底,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折扣销售,团体优惠票价不得低于90%。旅行社原订折扣票已无法购到。签于飞机票涨价的情况,和刘某联系协商解决。一是按计划继续出游补齐机票款420元;二是取消此次旅游,退还全部旅游费。刘某考虑已近春节,再安排其他线路可能来不及,就勉强同意补交机票款,按原计划赴云南旅游。旅途至第三日在中缅边境办理出境手续时,旅行社让刘某交付“边境通行证”和“出境书药费”(缅方入境须知和免疫药品)共计112元。刘某认为,按合同规定只应支付“出境书药费”12元,100元应有旅行社再支付。但为了能完成这次旅游,不是暂时作了妥协。游程结束后返回上海,刘某找旅行社交涉,以旅行社违反合同为由,提出退赔额外加收的机票款和出境及书药费532元。分析:1.刘某指出的理由不正确,旅行社并未违反合同。2.《经济合同法》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上述规定体现谁违约谁受损,谁守约保护谁的意向,旅行社在合同交付期限内履行合同,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违约行为,由于政府定价的机票价格发生变化,旅行社依据变化的情势履行合同,要求刘某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补足差额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旅行社延误出团日期,即是违约,遇到机票上涨时,旅游者可以要求按原价格执行。3.对合同中格式条款发生争议,通常按字义上的解释“出境费”和“出境书药费”为两笔费用,而合同中只写明“出境书药费”当中也无标点符号,所以旅行社需要支付出境费100元。4.所以刘某提出的532元退赔费,旅行社只需退付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