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故属非责任事故,主要是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证件、财物的丢失和旅游活动过程中的走失事故的发生。(一)丢失证件事故从旅游心理学角度看,在旅游期间,旅游者经常会表现出自由散漫、丢三落四等“旅游病”症状,丢失证件、财物现象时有发生。丢失证件是指外国旅游者丢失外国护照和签证、华侨丢失中国护照、港澳同胞丢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丢失“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丢失护照和签证、国内旅游的中国公民丢失身份证。不论是何种旅游者丢失证件,必将给旅游者带来诸多不便和损失,严重时会出不了境、回不了国、上不了飞机;给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工作也带来不少麻烦和困难,诸如办理申领手续、补办工作等。因此,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应时刻提醒旅游者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最好建议旅游者证件由领队统一保管或存放在饭店的保险柜内。(二)丢失财物事故在旅游期间,旅游者不慎丢失财物,不仅给旅游者带来生活上的不便,也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如系丢失贵重物品,还影响旅游者出境,需要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帮助其办理有关证明和索赔手续,也给接待工作带来困难。造成旅游者财物丢失的原因,一方面是旅游者个人的原因,另一方面是不法分子的盗窃。前者属于个人事故,后者属于治安事故。为避免这一事故发生,作为导游人员应处处提醒旅游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三)走失事故旅游者走失事故通常发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和自由活动期间。走失事故的发生,往往给旅游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使其感受极度焦虑和恐慌,严重时会影响旅游计划的进展,甚至危及旅游者生命安全。造成旅游者走失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导游人员没有记住向旅游者交代清楚停车位置、集合时间、游览路线等有关事宜;二是旅游者对某一事物或现象感兴趣,或在某景色优美处影滞留时间较长而脱离旅游团;三是在自由活动、外出购物时,旅游者没有记清所住饭店地址和回程线路。因此,导游人员在带团时一定要重复强调有关事项,并做好提醒工作,防止旅游者走失事故的发生。三、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中规定: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中规定:旅游安全事故可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元)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多名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或 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旅行社接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旅游者意外伤亡和财物损失等。这类事故虽然无法预料,但为了尽量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作为旅行社首先应充分认识此类事故的严重性,其次应完善管理,积极落实有关防范措施。作为导游人员应做好提醒工作,身体力行地严格按服务规范进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