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团共28名旅游者,参加了旅行社组织“兴城三日游”。按旅游协议所定的交通、住宿等标准,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388元。然而,旅游中,原先承诺的“空调旅游巴士”变成了普通“京通”大客车,“双人标准间”改成了3人间。28名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而旅行社认为兴城是新开发的旅游地,暑假是旅游旺季,旅行社降低标准接待,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需赔偿,也只能退赔差额。请问: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相关规定,应如何赔偿?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因为: 1.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旅游协议”是有效协议,当事人都要自觉遵守。被投诉人在履行“协议”时,未按约定的档次标准安排交通和住宿,已构成违约行为。 2.旅行社存在主观过错。为旅游者安排交通和住宿是被投诉人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旅行社在组团和签旅游协议时,应该考虑旅游地的接待能力。而兴城的接待能力有限,也并不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旅行社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招徕组团,是自身的过失造成“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缺乏法律的依据,旅行社只退赔差额也不符合有关规定。 最后裁定的结果是: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00元/人,其中包括:赔偿住宿差价30元/人,支付同额违约金 30元/人;赔偿旅游车差价20元/人,支付同额违约金2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