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城市桥梁在平面上宜做成直桥,特殊情况时可做成弯桥,其线型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5.0.2下承式、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和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塔,可设置在人行道上或车行道分隔带上,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使车辆撞及。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塔亦可设置在人行道栏杆外侧。
5.0.3桥面车道路幅宽度宜与所衔接道路的车道路幅布置得一致。当道路现状与规划断面相差很大,桥梁按规划车道兴建困难甚大时,应按本准则第2.0.2条执行。
两端道路如设有较宽的分隔带或绿化带桥可考虑分体建设(横向做成分离式桥),或用一般分隔带或划线代替不应设绿化带:小桥车行道路缘石(人行道缘石)之间的宽度,宜与两端道路的路缘石之间的宽度相等,以使路缘石连接顺直(桥面车道路面宽不缩窄);大、中桥车行道宽度,可取两端道路车行道有效宽度的总和(不计分车带宽度),此时应在引道上设变宽的缓和段与两端路接顺。
桥面人行道宽度,除按人群流量计算外,还需考虑周围环境等因素,可参照表5.0.3。
5.0.4大、中桥与两端道路如均系新建,则桥上车道布设应根据规划道路的等级(参照本准则第4.4.1条)和交通流量来确定。
桥上每一机动车道宽: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其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每一车道宽取3.75m,行车速度小于40km/h,每一车道宽取3.50m;小客车专用线每一车道宽取3.50m。
专用非机动车道的宽度(按行驶自行车考虑),不应小于3.00m。5.0.5特大桥、大桥所处路段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可按混合行驶考虑(1)每一车道平均交通量少于300辆/h(当量小客车);
(2)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高峰小时流量不在同一时间;
(3)双向的交通流量高峰不在同一时间;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时间交通量相差较大;
(5)机动车设计行车速度小于30km/h;
(6)设计的两端连接的车道本身是混合车道。
其宽度应按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5.0.6桥面中心线纵断面可做成平坡、斜坡和竖曲线。特大桥、大桥和快速路上的桥面竖曲线宜按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有关竖曲线规定布设。
多跨中、小桥,若采用预制梁时,则可用直折线代替竖曲线,但在纵坡变更的凸形交点处,其两坡之代数差:主干路桥不大于0.5%,次干路和支路桥不大于1%。
桥梁纵断面设计时,应考虑到长期荷载作用下的构件挠曲和墩、台沉降的影响。
5.0.7在平原地区,当两端道路纵坡很小时,桥上纵坡:机动车专用道不宜大于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混行时不大于2.5~3%,若非机动车流量很大宜采用纵坡不大于2.5%。山区城市桥梁的两端道路纵坡和坡段长度较大时,桥面纵坡和坡段长度可予增大,但不应大于两端道路的纵坡和坡段长度。
5.0.8桥面横断面布置(1)桥梁人行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其高度可取1.0~1.2m。
(2)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桥,不论有、无非机动车道,若两侧无人行道,则两侧应设安全道,其宽度为0.50~0.75m。
(3)除快速路桥外,桥面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具有永久性分隔带的桥或专用非机动车桥,两旁人行道或安全道缘石可取高出车行道0.15~0.20m。
(4)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桥面为混合行驶车道或专用机动车桥时,人行道或安全道缘石高出车行道的高度可取0.25~0.40m。若跨越急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结冰,其缘石高度宜采用较大值。外侧采用加强栏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