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有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即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3.必须经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此外,导游人员享有进行导游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参加培训的权利和获得晋升的权利 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1.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合法申请《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但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时; 对罚款、吊销导游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 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时; 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时。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九项义务。 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自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旅游hr部门按违规的程度予以处罚。 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1.无证进行导游活动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未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1.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2.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擅自改变旅游接待计划的,或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或降低服务标准的,或擅自加收费用的,责令改正,提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导游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旅游hr部门可以吊销其导游证。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