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一、旅游投诉的受理(一)旅游投诉的受理的概念及特征旅游投诉的受理,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对投诉案件接受审理。具体而言,是指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旅游投诉者的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的行政行为。(记住)旅游投诉受理的主要特征:(记住)1、理应当符合旅游投诉的受理条件,并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受理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投诉者投诉所指的损害行为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范围。2、受理与否的决定是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投诉者如果认为不予受理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和由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投诉者应具备的条件及投诉范围(务必记住填空、选择)投诉者投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实事依据。3、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要相符的旅游服务的。(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