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hr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hr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