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2年5月1日,赵先生及同事六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五日游”。按旅游协议所定的游览行程、交通、住宿等标准,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880元。然而,在旅游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原承诺的山上住宿6-8人高低铺,实际为6人高低铺,下铺两人,上铺一人,共住12人;行程计划中的黄山三大主峰之一“天都峰”,也并未安排游览。赵先生等以旅行社所列旅游行程具有欺诈行为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赔全额旅游费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1.黄山山上接待设施有限,一般团队均为6-8人高低铺,“五一”期间山上住房极为紧张,各旅行社都只能按黄山方面惯例下铺全部合铺。2.平时游览黄山,旅行社都安排客人远眺“天都峰”,而“五一”期间,“天都峰”封山,则无该景点。旅行社之所以没有实现合同标准,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故意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多退还山上房费差价。处理结果:质监所通过调查核实,作出以下处理意见:1.被诉人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1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质监所裁定,被诉方旅行社赔偿两位下铺和铺旅游者住宿费用220元。.2.黄山总门票包括“天都峰”景点,旅行社并未加收门票,而因黄山方面原因,未能游览。因此旅行社不存在欺诈行为。鉴于被投诉方旅行社没有事先跟旅游者讲明有关情况,客观造成旅游者的合理期望无法实现,责成被投诉方旅行社主动道歉,并给予投诉人每人民币30元的适当补偿。行家点评: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投诉人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在住宿、交通、景点等方面服务质量不达标准,都应退还已付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