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导游证书一、申领导游证的条件(一)申领导游证的必备条件。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也是导游人员执业的必备条件。要求导游人员执业必须具有导游证,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hr人员监督检查。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由此可见,申请领取导游证应取得的条件是:(务必记住1—4条)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是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这是申请领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2、或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旅行社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导游人员在旅行社有完成担任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义务;旅行社则有按导游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工资,并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的义务。3、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等服务企业。在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之间起桥梁作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他们在导游公司登记后,当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通过该导游公司聘用之。这种聘用关系有较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通常在旅游旺季、旅行社导游人员不足时通过导游人员服务公司聘用关系也随之终止。4、品行好是指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将2、3作为申领导游证的条件之一。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私自招徕、接待旅游者,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突出问题。(二)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务必记住1—4条)导游工作是专业很强的职业。为保证导游人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在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条件、执业条件的同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不予以颁发导游人员执业证书的四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法律要求公民在达到一定年龄以及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后,才具有行为能力;我国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已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指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执业的导游人员要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无法履行导游人员职务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传染性疾病是指由病原体侵入生物体,使生物体产生病理反应而引起的疾病,例如,肺结核、麻风病、天花、伤寒、病毒性肝炎等等。应由医疗机构做出诊断证明。旅游hr部门不得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是由导游这一职业的性质决定的。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在旅游活动中与旅游者朝夕相处,若患有传染性疾病,就可能将其患有的疾病传染给旅游者,造成交叉传染。